土地法
第25條(地方政府處分或出租公有土地之權限)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30.依土地法第25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如欲處分或設定負..-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