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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水評價◆土地法規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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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有關土地法第34條之1共有土地處分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B)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處分,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C)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D)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有本條多數決之適用
台水評價◆土地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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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 - 103 台灣自來水公司評價職位人員甄試:土地法規#2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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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YuHusn Hsieh
幼兒園下 (2016/01/10)
第 34-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 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 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 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 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 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 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 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 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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