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甲得【直接請求】丙返還該古董 →,【以善意買得者,《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
D:丙得請求甲以【 20 萬元】買回該古董→10萬元
民法
第950條
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現占有 人由公開交易場所,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
A:甲得請求乙給付 10 萬元(不當得利)
第179條
甲將其價值 20 萬元之古董請乙保管,乙對不知情且無重大過失之丙偽稱該古董為自己..-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