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教育基本法」規定各縣市需設教育審議委員會,除定期召開會議外,其功能尚有以下哪些功能?
(甲)審議 (乙)研究 (丙)評鑑 (丁)協調 (戊)諮詢
(A)甲乙丁戊
(B)甲丙丁戊
(C)甲丁戊
(D)甲乙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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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7), B(3919), C(701), D(106), E(0) #54709
統計: A(457), B(3919), C(701), D(106), E(0) #54709
詳解 (共 3 筆)
#157435
評鑑、審議、協調、諮詢→評審寫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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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40
審議、評鑑、協調、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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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1010
第 10 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
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
,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工會、教師、社區、
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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