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依教育基本法之規定,下列何者是教育權之主體?
(A)學生;
(B)教師;
(C)學校;
(D)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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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 B(3), C(1), D(431), E(0) #637255

詳解 (共 1 筆)

#1316710
 
教育基本法第二條規定:「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
(教育概論_吳清山,第一章第二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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