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下列關於放射性物料管理法之罰則敘述何者正確(A)違反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二條準用第十三條第 一項規定,不遵行主管機關之停止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興建 或運轉命令,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B)因過失而棄置放射性廢棄物者可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C)故意棄置放射性廢棄物者可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D)以上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