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放射性物料管理法規
51.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核發之執照,執照記載事項變更時,未於變更發生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者,可處(A)五十萬元(B) 一百萬元(C)二百萬元(D)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罰鍰。
52. 依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資格管理辦法規定,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認可證書期滿前 (A)九十日至三十日 (B)一個月(C)九十日至六十日(D)三個月,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換 發。
53. 處理意外事件產生之放射性廢棄物或因意外事件造成裝有放 射性廢棄物盛裝容器毀損者,經營者應於一個月內提出(A)檢整 計畫(B)復原計畫(C)清理計畫(D)應變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後實施。
54. 依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規定,下列何者不是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使用熱處理系統必要之設計? (A) 具有廢氣或廢液排放之偵測設備(B)廠房具有負壓設計(C)具有 防火、防爆、收集溢流之功能(D)工程障壁具有多重性。
55. 下列何者不是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對放射性廢棄物盛裝容器之規定? (A)機械強度足以承受吊卸、 搬運、貯存或最終處置等作業之負載 (B)容器外表應平整、易於除污並避免頂部積水 (C)考量操作及搬運之便利 (D)容器本身應具有火災偵測功能與輻射監測設備。
56. 裝有放射性廢棄物之盛裝容器表面,(A)其輻射示警標示,中心圓半徑不得小於1 公分(B)其輻射示警標示中心圓直徑不得小於1 公分(C)應有輻射示警標誌及編號(D)維持乾淨不得標註任何資 訊。
57. 下列何者不是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所稱之異常或緊急 事件?(A)放射性廢棄物在吊卸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B)放射性廢棄物遺失(C)核子原料或核子燃料在運送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 (D)人員所使用之工具受到放射性污染。
58. 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所稱之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其中對液體放射性廢棄物處理系統之每日處理量應達(A)1 公升(B)10 公升(C)100 公升(D)1 公秉以上。
59. 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規定,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應於次月月底前提出之報告為?(A)運轉年報(B)每月之放射性廢棄物處理量、產生量或貯存量報告(C)環境輻射監測季報(D)環境 輻射監測年報。
60. 低放射性廢棄物依其放射性核種濃度分為 A 類、B 類、C 類及 超 C 類廢棄物,依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 規則,下列何者敘述錯誤?(A)B 類廢棄物得不固化包裝(B)B 類 廢棄物與C 類廢棄物混合處置者應固化包裝(C)C 類廢棄物應固 化包裝(D)超 C 類廢棄物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於低放射性廢 棄物最終處置設施處置。
61. 依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下列何者不是高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之設計應符合之規定?(A)防震設計能確保設備及結構之安全(B)具有火災偵測受信及消防設備(C) 具有廢棄物再取出之功能(D)具有散熱及維持臨界之功能。
62. 有關放射性物料管理法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低放射性廢棄 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由行政院三讀通過(B)放射性廢 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發布施行(C)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無需經行政院核定(D)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 46 條解釋令屬於法規命令。
63.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發生以下何種情事,主管機關 得廢止其認可證書(A)認可證書逾有效期限(B)毀損認可證書(C)運轉人員離職(D)棄置放射性廢棄物。
64. 放射性廢棄物依輻射劑量評估,一年內所造成個人之有效劑量不超過(A)1 微西弗(B)10 微西弗(C)10 毫西弗(D)1 毫西弗,且集體劑量不超過一人西弗者,經提出輻射劑量評估報告及外釋計 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外釋。
65. 依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最終處置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規定,對於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 興建申請,主管機關於受理後(A)應於三個月內作成審查結論(B) 申請者應即檢附試運轉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進行試運轉 (C)申請者應於主管機關作成審查結論前檢送檢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可之環境影響評估相關資料(D)以上皆非。
66. 下列何者不是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執照應檢附的資料(A)最新版之安全分析報告(B)意外事件應變計畫(C)檢整計畫(D)試運轉報告。
67. 下列何者敘述錯誤(A)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未由合格運轉人 員負責操作者,可處一千萬元以下罰鍰(B)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 施經營者,未按時製作、定期提出相關紀錄、報告或其內容記載不實者,可處一千萬元以下罰鍰(C)規避、妨礙或拒絕原能會 之檢查、偵測或檢送紀錄、資料者,可處一千萬元以下罰鍰(D) 違反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可處一千 萬元以下罰鍰。
68. 依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資格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下列何者應取得高級運轉員認可證書(A)高級運轉員訓練及格者(B)高級運轉員認可證書,經主管機關廢止者(C)負指揮或調度責任之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主管人員(D)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經營者。
69. 依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最終處置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 法第四條,下列何者不是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安全分析報告 必須載明之事項(A)除役初步規劃(B)品質保證計畫(C)設施之行 政管理(D)無法預期之意外事故評估。
70. 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規定,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經營者,應於當季結束後(A)三十日內(B)六十日內(C)九十日內(D)立即向主管機關提出環境輻射監測季報。
71. 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之規定,下列何者屬於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之緊急或異常事件(A)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之 工作人員受輕傷但未受放射性污染(B)放射性廢棄物受破壞(C)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執照遭竊(D)於設施內進行吊卸作業意外事故之應變演習。
72. 依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下列何者不是執行檢整作業之時機(A)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經十年再評估後,發現盛裝容器銹蝕、變形或固化體劣化(B)處理因意外事 件造成裝有放射性廢棄物盛裝容器毀損狀況(C)放射性廢棄物 貯存設施於接收放射性廢棄物時或運轉期間發現容器銹蝕、變 形或固化體劣化(D)例行運轉處理產生之放射性廢棄物。
73. 依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第三條及第四條,下列何者不是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使用熱處理系統者必要之設計(A)廠房具有正壓設計(B)具防爆功能(C)具有廢氣或廢液之偵測設備(D)具收集溢流功能。
74. 因過失而棄置放射性廢棄物者,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其罰則 性質何者正確(A)屬行政秩序罰,由檢察官起訴(B)屬行政秩序 罰,由主管機關起訴(C)屬行政秩序罰,由法官判定(D)屬行政刑 罰,由檢察官起訴。
75. 有關低放射性廢棄物經均勻固化後應符合之規定,下列何者敘述正確(A)水泥或高溫熔融固化體單軸抗壓強度,應大於每平方公分 15 公斤(B)耐水性測試後,固化體單軸抗壓強度,應大於每平方公分 25 公斤(C)耐候性測試後,固化體單軸抗壓強度, 應大於每平方公分 25 公斤(D)溶出指數應大於 5。
76. 依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下列何者不是放射性廢棄物盛裝容器之設計要求(A)材質、設計及製造,能防止腐蝕與劣化,並可確保設計年限內結構之完整(B)容器封蓋 及緊固設備,具操作之便利性,在吊卸及搬運過程中不致動搖或脫落(C)考量操作及搬運之便利(D)容器外表應平整、易於除污,並有蓄積頂部積水功能。
77.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施行細則為規定法規之施行事項或就法 規另做補充解釋者(B)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為法律,102 年 12 月 25 日由總統公布施行(C)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 置條例是行政規則(D)放射性物料管理法之立法宗旨,訂於附則 章為管理放射性物質,防止放射性危害,確保民眾安全。
78.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是由主管機關發布施行(B)行政規則與解釋令為法規命令,是由主管機關發布實施(C)施行細則不需經行政院核定(D)放射性物 料管理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
79. 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規定,核子原料指鈾、釷等礦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物料,鈾、釷等礦物,其分類為(A) 鈾礦物、釷礦物或鈾釷混合之礦物,其含有鈾、釷之成分重量 比在百分之○.○一以上者(B)鈾礦物、釷礦物或鈾釷混合之礦 物,其含有鈾、釷之成分重量比在百分之○.○五以上者(C) 任何物理或化學形式之鈾、釷或二者之混合物,其含有鈾、釷之成分重量比在千分之○.○五以上者(D)任何物理或化學形式 之鈾、釷或二者之混合物,其含有鈾、釷之成分重量比在百分 之○.○一以上者。
80. 依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最終處置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規定,對於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興建申請,主管機關於 受理後(A)主管機關應於六個月內作成審查結論(B)申請者應於 申請時一併檢附試運轉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進行試運轉 (C)申請者應於執照核發時一併繳交審查費。(D)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興建皆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81. 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規定,經營者對放射性廢棄物處 理設施發生異常或緊急事件之通報規定,何者錯誤(A)放射性廢 棄物在吊卸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其書面報告應於發現之日起 三十日內向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提出(B)放射性廢棄物遺失、遭竊或受破壞時,應於發現時起 2 小時內通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C)發生異常或緊急事件,其書面報告應於發現之日起 2 個月 內向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提出(D)發生異常或緊急事件,應於發現時起 2 小時內通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82. 依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規定,裝有放 射性廢棄物之盛裝容器表面之非固著性污染限值,貝他及加馬 核種平均每平方公分之污染值不得超過(A)4 貝克(B)40 貝克 (C)0.4 貝克(D)4 百貝克。
83. 下列關於放射性物料管理法之罰則敘述何者正確(A)違反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二條準用第十三條第 一項規定,不遵行主管機關之停止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興建 或運轉命令,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B)因過失而棄置放射性廢棄物者可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C)故意棄置放射性廢棄物者可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D)以上皆是。
84. 下列關於放射性物料管理法之罰則敘述何者錯誤(A)違反放射 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可處二百五十萬元 以下罰鍰(B)違反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 則,可處五十萬元以上罰鍰(C)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所處之罰 鍰,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D)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犯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 處各該條有期徒刑,併科各該條之罰金。
85. 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對規避、妨礙或拒絕原能會之檢查,下列罰則敘述何者錯誤(A)可處一千萬元以上罰鍰(B)處以罰鍰外 並得按次連續處罰(C)處以罰鍰外並得強制檢查(D)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處以罰鍰之案件並得沒入核子原料、核子燃料或放射性廢棄物。
86. 依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資格管理辦法規定,下列對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之操作人員之敘述,何者為非(A)主要作 業流程應由合格運轉人員負責操作(B)運轉安全相關之設備或 儀具應由合格運轉人員負責操作(C)處理效率相關之設備或儀 具應由合格運轉人員操作(D)負指揮或調度責任之放射性廢棄 物處理設施之主管人員應由運轉員擔任。
87. 依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資格管理辦法,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認可證書逾期申請換發以(A)一次(B)二次 (C)三次(D)四次為限。
88. 申請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安全分析報告等資料,下列何者不屬於安全分析報告中應包括之安全評估項目(A)構造安全評估(B)輻射安全評估(C)系統、設備或組件之 安全評估(D)非預期之意外事件評估。
89. 依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低放射性廢棄物依其放射性核種濃度分為 A 類、B 類、C 類及超C 類廢 棄物,下列對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之規定何者錯誤(A)不適 合固化B 類廢棄物得以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高完整性容器盛裝進行處置(B)不適合固化之 A 類廢棄物應盛裝於設計使用年限至少能維持一百年結構完整之容器進行處置(C)不適合固化 C 類 廢棄物得以主管機關核准之方法進行處置(D)超C類廢棄物均不得於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進行處置。
90. 依一定活度或比活度以下放射性廢棄物管理辦法,每年外釋超 過一公噸之廢棄物,其單一核種比活度限值 Co-60(A)100 貝克/ 公斤(B)40 貝克/公斤(C)10 貝克/公斤(D)4 貝克/公斤。
91. 依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規定,放射性廢棄物盛裝容器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時,下列何者並非其提出之報告應載明之事項(A)品質保證(B)環境影響評估(C)設計基準 (D)防蝕方式。
92. 依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有關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處置之廢棄物之規定,何者正確(A) 結合水之體積不得超過總體積之百分之零點五(B)結合水之重量不得超過總重量之百分之五(C)自由水之體積不得超過總體 積百分之五(D)自由水之體積不得超過總體積百分之零點五。
93.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施行細則為規定法規之施行事項或就法 規另做補充解釋者(B)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為法律,由總統公布施行(C)放射性物料管理法之行政規則,是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發布實施(D)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為法律,是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制定。
94. 下列何者不屬於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所定義之放射性物料(A)A 類低放射性廢棄物(B)備供核能電廠發電使用之新核子燃料(C) 重水(D)鈾釷混合之礦物,其含有鈾、釷之成分重量比在百分之 ○.○五以上者。
95. 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規定,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期間, 其設計修改或設備變更,涉及重要事項時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始得為之,下列何者不屬之(A)運轉技術規範之修改(B)安全分析 報告中未涵蓋之新增安全問題(C)安全有關設備之變更,且須修改安全分析報告,並經評估後有降低原設計標準之虞者(D)非關運轉安全之設備更新。
96. 依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最終處置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A)高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B)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C)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D)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其興建申請應於六個月內作成審查結論公告之。
97. 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之規定,何者正確(A)設施之停止運轉,未經報請主管機關核 准,持續達一年以上者,視為永久停止運轉(B)設施之除役應於 停止運轉後十五年內完成(C)設施之停止運轉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D)設施停止運轉期間,主管機關不得派員檢查。
98. 依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規定,對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之規定,何者錯誤(A)輻射防護設計應符合合理抑低原則(B)作業時應符合輻射安全防護之相關規定(C)作業時應符合該設施安全分析報告(D)輻射防護設計應符合對設施內工作人員所造成之個人年有效劑量,不得超過 0.25 毫西弗。
99. 依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向主管機關 申請使用放射性廢棄物盛裝容器時,下列何者非提出之報告應 載明事項(A)適用範圍(B)品質保證(C)設計基準、詳細工程設計 及圖說(D)固化體品質標準及其測試結果。
100. 依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裝有放射性廢棄物之盛裝容器表面之非固著性污染 限值加馬核種平均每平方公分之污染值不得超過四貝克(B)裝 有放射性廢棄物之盛裝容器表面輻射劑量率在每小時二西弗以下者,應採遙控或在加強輻射防護管制下操作(C)裝有放射性 廢棄物之盛裝容器表面,應有輻射示警標誌及編號(D)輻射示警標誌之中心圓半徑不得小於二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