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 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規定,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期間, 其設計修改或設備變更,涉及重要事項時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始得為之,下列何者不屬之(A)運轉技術規範之修改(B)安全分析 報告中未涵蓋之新增安全問題(C)安全有關設備之變更,且須修改安全分析報告,並經評估後有降低原設計標準之虞者(D)非關運轉安全之設備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