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 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之規定,何者正確(A)設施之停止運轉,未經報請主管機關核 准,持續達一年以上者,視為永久停止運轉(B)設施之除役應於 停止運轉後十五年內完成(C)設施之停止運轉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D)設施停止運轉期間,主管機關不得派員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