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規定,辦理仲介外國人至我國工作之營利就業服務機構,其最低實收資本總額應為新臺幣多少元?
(A)500萬
(B)600萬
(C)700萬
(D)8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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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6), B(3), C(0), D(8), E(0) #1729873
統計: A(136), B(3), C(0), D(8), E(0) #1729873
詳解 (共 2 筆)
#3917636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1 條(截取部分)
辦理仲介本國人在國內工作之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最低實收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每增設一分支機構,應增資新臺幣二十萬元。但原實收資本總額已達增設分支機構所須之實收資本總額者,不在此限。
仲介外國人至中華民國工作、或依規定仲介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至臺灣地區工作、或仲介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工作之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最低實收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五百萬元,每增設一分公司,應增資新臺幣二百萬元。但原實收資本總額已達增設分支機構所須之實收資本總額者,不在此限。
| (單位:萬) | 本國人到國內 | 外過人到中華民國 / 港.澳.陸到台灣 / 本國人到台灣以外 |
最低實收 資本總額 | 50 | 500 |
曾設分支機構 應增資金額 | 20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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