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比較好理解 因為減俸和丁等考績=>影響薪水 影響財產權
至於B也算是構成侵害 除非是被褫奪公權或受刑中這些法律有另外規定 原則上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
主管機關否認你的任用 侵害的是服公職權利 有可能用法律規定否認 也有可能是因為看你長太醜 看你不爽否認你=>也是會
而A的人事行政行為 就算要法官兼任庭長 你還是薦任第8-11職等的法官 身分和俸給沒變
如同警察2線2(警正三階) 上級下令 要你去當派出所所長 或 下令要你去當警專或警大的中隊隊長 訓導
一樣是2線2(警正三階)的所長 中隊長 訓導 可是俸給一樣沒變
A庭長是行政職 非審判職務 也不是長官 免兼庭長對其法官終身職身分沒有影響舉個微爛的例子:老師不讓你當班長了 但你還是這個班的學生 身分沒有影響 受教權還是受保障
5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不構成對於服公職權利之侵害? (A)令法官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