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 有關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保險」,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A)被保險人有工作的配偶,可以適用眷
屬身分投保
(B)被保險人的小孩,滿20 歲後即一律不能適用眷屬保險
(C)眷屬應隨被保險人投保與
退保
(D)眷屬保費最高以5 口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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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0), B(287), C(3672), D(385), E(2) #146251
統計: A(600), B(287), C(3672), D(385), E(2) #146251
詳解 (共 10 筆)
#240479
(A)無工作之配偶才有適用。(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
(B)滿20歲但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可以適用。(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
(D)最高3口。(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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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235
D 3緘(健)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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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859218
全民健康保險法
| 第 12 條 | 符合第二條規定之被保險人眷屬,應隨同被保險人辦理投保及退保。但有遭受家庭暴力等難以隨同被保險人辦理投保及退保之情形,經主管機關認 定者,不在此限。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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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472
全民健保法§2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對象:指被保險人及其眷屬。
二、眷屬:
(一)被保險人之配偶,且無職業者。
(二)被保險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且無職業者。
(三)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二十歲且無職業,或年滿二
十歲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
三、扣費義務人:指所得稅法所定之扣繳義務人。
四、保險給付支出:指醫療給付費用總額扣除保險對象就醫時依本法應自
行負擔費用後之餘額。
五、保險經費:指保險給付支出及應提列或增列之安全準備。
六、就醫輔導:指保險對象有重複就醫、多次就醫或不當醫療利用情形時
,針對保險對象進行就醫行為瞭解、適當醫療衛教、就醫安排及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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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921369
A、B改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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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462
A不可適用
B在學的可以
D最高以3口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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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46
有誰能講一下其他錯在哪?或者法條出處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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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0184
85 有關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保險」,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A)被保險人有工作的配偶,可以適用眷 屬身分投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對象:指被保險人及其眷屬。
二、眷屬: (一)被保險人之配偶,且無職業者。
(二)被保險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且無職業者。
(三)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二十歲且無職業,或年滿二
十歲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
三、扣費義務人:指所得稅法所定之扣繳義務人。
四、保險給付支出:指醫療給付費用總額扣除保險對象就醫時依本法應自
行負擔費用後之餘額。
五、保險經費:指保險給付支出及應提列或增列之安全準備。
六、就醫輔導:指保險對象有重複就醫、多次就醫或不當醫療利用情形時
,針對保險對象進行就醫行為瞭解、適當醫療衛教、就醫安排及協助
。
一、保險對象:指被保險人及其眷屬。
二、眷屬: (一)被保險人之配偶,且無職業者。
(二)被保險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且無職業者。
(三)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二十歲且無職業,或年滿二
十歲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
三、扣費義務人:指所得稅法所定之扣繳義務人。
四、保險給付支出:指醫療給付費用總額扣除保險對象就醫時依本法應自
行負擔費用後之餘額。
五、保險經費:指保險給付支出及應提列或增列之安全準備。
六、就醫輔導:指保險對象有重複就醫、多次就醫或不當醫療利用情形時
,針對保險對象進行就醫行為瞭解、適當醫療衛教、就醫安排及協助
。
(B)被保險人的小孩,滿20 歲後即一律不能適用眷屬保險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對象:指被保險人及其眷屬。
二、眷屬: (一)被保險人之配偶,且無職業者。
(二)被保險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且無職業者。 (三)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二十歲且無職業,或年滿二
十歲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
三、扣費義務人:指所得稅法所定之扣繳義務人。
四、保險給付支出:指醫療給付費用總額扣除保險對象就醫時依本法應自
行負擔費用後之餘額。
五、保險經費:指保險給付支出及應提列或增列之安全準備。
六、就醫輔導:指保險對象有重複就醫、多次就醫或不當醫療利用情形時
,針對保險對象進行就醫行為瞭解、適當醫療衛教、就醫安排及協助
。
一、保險對象:指被保險人及其眷屬。
二、眷屬: (一)被保險人之配偶,且無職業者。
(二)被保險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且無職業者。 (三)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二十歲且無職業,或年滿二
十歲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
三、扣費義務人:指所得稅法所定之扣繳義務人。
四、保險給付支出:指醫療給付費用總額扣除保險對象就醫時依本法應自
行負擔費用後之餘額。
五、保險經費:指保險給付支出及應提列或增列之安全準備。
六、就醫輔導:指保險對象有重複就醫、多次就醫或不當醫療利用情形時
,針對保險對象進行就醫行為瞭解、適當醫療衛教、就醫安排及協助
。
(C)眷屬應隨被保險人投保與 退保
符合第二條規定之被保險人眷屬,應隨同被保險人辦理投保及退保。但有
遭受家庭暴力等難以隨同被保險人辦理投保及退保之情形,經主管機關認
定者,不在此限。
遭受家庭暴力等難以隨同被保險人辦理投保及退保之情形,經主管機關認
定者,不在此限。
(D)眷屬保費最高以5 口計算
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保險費,依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及保
險費率計算之;保險費率,以百分之六為上限。 前項眷屬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超過三口者,以三口計。
險費率計算之;保險費率,以百分之六為上限。 前項眷屬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超過三口者,以三口計。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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