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未獲致決議,召集人得就 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 1/5 以上及其區分所 有權比例合計 1/5 以上出席
(B)以出席人數 1/3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 1/3 以 上之同意作成決議
(C)決議之會議紀錄依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 7 日內 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
(D)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 決議視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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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8), B(996), C(343), D(253), E(0) #2688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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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5011
第 32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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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8692
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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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3995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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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區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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