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憲法第 133 條規定,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依憲法及公職人員選..-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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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Chen Shiuan 高三下 (2019/12/02)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331號解釋文】: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規定,僑居國外國民及全國不分區之中央民意代表,係按該次選舉政黨得票總數比例方式產生,而非由選舉區之選民逕以投票方式選出,自無從由選舉區之選民以投票方式予以罷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與憲法並無牴觸。惟此種民意代表如喪失其所由選出之政黨黨員資格時,自應喪失其中央民意代表之資格,方符憲法增設此一制度之本旨,其所遺缺額之遞補,應以法律定之。 簡單的說,因為不分區立委不是由選舉區選出之選民所選出,所以沒辦法罷免。 因為不分區立委是分區立委選舉中 政黨得票比例產生的但是不分區立委有嚴重違背該黨政策時如發言 表決 形象該政黨可以撤銷其黨籍 其不分區域立委職權就消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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