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36
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得扣留之。前項可為證據之物之扣留範圍及期間,以供檢查、檢驗、鑑定或其他為保全證據之目的所必要者為限。
47 在行政罰之裁處程序中,行政機關對於下列何種物品,得予以扣留之? (A)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