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各級主管機關為執行特殊教育工作,應設專責單位。特殊教育學校及設有特殊教育班之各級學校,其承辦特殊教育業務人員及特殊教育學校之主管人員,應進用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者。前項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指修習特殊教育學分三學分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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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修習特殊教育學分三學分以上,指修畢由大學開設之特殊教育學分三學分以上,或參加由各級主管機關辦理之特殊教育專業研習五十四小時以上。
46.依據現行特教法規,特殊教育學校及設有特殊教育班之各級學校,其承辦 特殊教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