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4-1 條非防火構造建築物之外牆及屋頂,應使用不燃材料建造或覆蓋。且基地內距境界線三公尺範圍內之建築物外牆及頂部部分,與二幢建築物相對距離在六公尺範圍內之外牆及屋頂部分,應具有半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其上之開口應裝設具同等以上防火性能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但屋頂面積在十平方公尺以下者,不在此限。
【#110-1 非防火構造建築物,除基地鄰接寬度6m以上道路或深度6m以上之永久性空地側外,建築物應自基地境界線(後側及兩側)退縮留設淨寬1.5m以上之防火間隔。一基地內兩幢建築物間應留設淨寬3m以上之防火間隔。
前項建築物自基地境界線退縮留設之防火間隔超過6m之建築物外牆與屋頂部分,及一基地內二幢建築物間留設之防火間隔超過12m之建築物外牆與屋頂部分,得不受本編第84-1應以不燃材料建造或覆蓋之限制。】
13 非防火構造物自基地境界線退縮留設之防火間隔,至少應超過多少公尺以上距離,其..-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