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分,經主管機關於核定建築計畫時指定由何人按時申報後,方..-阿摩線上測驗
2F 北投陳文茜 小二下 (2020/09/23)
會同 第 54 條 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於六個月內開工;並應於開工前, 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將開工日期,連同姓名或名稱、住址、證書字號及承造人施工計畫書,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第 56 條 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分,應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定建築計畫時,指定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勘驗之。 第 70 條 建築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請使用執照。 十日內派員查驗完竣 第 72 條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依第七十條之規定申請使用執照時,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應會同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其消防設備...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