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下列何者不屬於沒收的範圍? 
(A)第三人合法所有、犯罪行為人違禁持有之違禁物 
(B)犯罪行為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C)犯罪行為人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 
(D)犯罪行為人所有,因犯罪所生之物
(E)以上皆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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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1), B(55), C(126), D(103), E(67) #1541733

詳解 (共 2 筆)

#2366007
第 142 條 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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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3206

刑法第38條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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