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甲以乙之代理人身分,將自己之房屋出租於乙。此種行為稱為:
(A)自己代理
(B) 無權代理
(C)雙方代理
(D)表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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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0), B(50), C(35), D(53), E(0) #145700

詳解 (共 1 筆)

#223229
第一百零六條(自己代理及雙方代理之禁止)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
第一百十條(無權代理人之責任)
  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第一百六十九條(表見代理)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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