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收養契約應經法院:
(A)認定
(B)認可
(C)核准
(D)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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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1), B(3156), C(589), D(139), E(0) #145705
統計: A(311), B(3156), C(589), D(139), E(0) #145705
詳解 (共 4 筆)
#921011
| 第 1079 條 | 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
有人嘗試去歸納這幾個詞,結果又非常不精確。
以認定來說,法律條文裡面有這個詞的,至少上千條,怎麼能一概而論?
誰說只有檢察官可以"認定",無論是法官(法院)、檢察官,或是行政機關等,都有使用這個法律用語,
自己去全國法規資料庫查查便知。
法學程度低落也要有個限度,不要出來誤導別人。
隨便舉個例子就可以出來賣弄,真是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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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646
補充:公司法 認許
第三百七十一條 (外國公司之認許 )
| 外國公司非在其本國設立登記營業者,不得申請認許。 非經認許,並辦理分公司登記者,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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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7749
近年法緒會考這種東西嗎
這對剛碰法緒的人會有點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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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063
請問各是何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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