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之規定,有關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下列何..-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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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2015/08/01)
名 稱 勞動基準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連結舊法規內容 1.本法 104.02.04 修正之第 28 條第 1 項自公布後八個月施行。2.本法 104.06.03 修正之第 4、30、79、86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 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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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骨頭(一般警特行政正取) 大四下 (2020/03/06)
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有下列情形須預告):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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