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
第 168 條
代理人有數人者,其代理行為應共同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本人另有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D)共同侵權行為係屬事實行為,不得為代理標的,因此自無共同代理之可能
5 丙為購買建地一筆,授權甲與乙為其代理人,關於其代理權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正..-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