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原則鑑定標準」,下列何者不是鑑定學習障礙的必要條..-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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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Cambie 大一下 (2018/03/03)
第 10 條 本法第三條第九款所稱學習障礙,統稱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知覺、知覺動作、推理等能力有問題,致在聽、說、讀、寫或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 前項所定學習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B) 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C) 三、聽覺理解、口語表達、識字、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等學習表現有顯著困難,且經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有效改善。(D)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9187 (C)的個人內在能力顯著差異還是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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