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下列關於國人出境,應辦理遷出登記之敘述,何者正確?
(A)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者,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逕行為之
(B)出境3年以上,均應辦理遷出登記
(C)經公司行號派駐海外工作者,得不辦理遷出登記
(D)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入境者,其入境期間,得不列入出境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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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9), B(29), C(56), D(79), E(0) #3126706
統計: A(449), B(29), C(56), D(79), E(0) #3126706
詳解 (共 5 筆)
#6076640
戶籍法第16條
遷出原鄉(鎮、市、區)3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2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
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均屬。
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2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戶籍法第42條
依第16條第3項規定應為出境人口之遷出登記者,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逕行為之(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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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5587
戶籍法
第 42 條
依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應為出境人口之遷出登記者,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逕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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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1002
戶籍法第 16 條
1.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2.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
3.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4.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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