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中華郵政公司,經營下列何項業務,無需經交通部核定?
(A)郵政資產剩餘空間之出租
(B)代收中華快遞貨件業務
(C)代(理)售業務
(D)代兌統一發票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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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28), B(629), C(197), D(268), E(0) #738426

詳解 (共 5 筆)

#1175556
第五條中華郵政公司,得經營下列業務: 
一、 遞送郵件。 
二、 儲金。 
三、 匯兌。 
四、 簡易人壽保險。 
五、 集郵及其相關商品。 
六、 郵政資產之營運。 
七、 經交通部核定,得接受委託辦理其他業務及投資或經營第一款至第六款相關業務。
81
1
#1168488
不須再報交通部核定,得直接經營之業務: 1.遞送郵件。2.儲金。3.匯兌。4.簡易人壽保險。5.集郵及其相關商品。6.郵政資產之營運。
46
0
#1405824
郵政資產所有權屬於郵局,無需經交通部核定
23
0
#1151142
郵政法第五條
10
0
#4685384

郵政法107年已修法

5

中華郵政公司,得經營下列業務:

一、遞送郵件

二、儲金

三、匯兌

四、簡易人壽保險。

五、集郵及其相關商品。

六、郵政資產之營運。

七、經交通部核定,接受委託辦理其他業務及投資或經營第一款至第六款相關業務。

9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97478
未解鎖
法規名稱:郵政法  修正日期:...
(共 15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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