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函」的正文,如訂有辦理或復文期限者,宜在下列何者內敘明?
(A)主旨
(B)說明
(C)辦法
(D)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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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7), B(44), C(26), D(15), E(0) #1337935
統計: A(157), B(44), C(26), D(15), E(0) #1337935
詳解 (共 1 筆)
#1532692
函之正文:
1.訂有辦理或復文期限者,請在「主旨」內敘明。
2.承轉公文,請摘敘來文要點,不宜在「稿」內書:「照錄原文,敘至某處」字樣,來文過長仍請儘量摘敘,無法摘敘時,可規定列為附件。
3.概括之期望語「請核示」、「請查照」、「請照辦」等,列入「主旨」,不在「辦法」段內重複;至具體詳細要求有所作為時,請列入「辦法」段內。
4.「說明」、「辦法」分項條列時,每項表達一意。
5.文末首長簽署、敘稿時,為簡化起見,首長職銜之下可僅書「姓」,名字則以「○○」表示。
6.須以副本分行者,請在「副本」項下列明;如要求副本收受者作為時,則請在「說明」段內列明。
7.如有附件,請在「說明」段內敘述附件名稱及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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