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下列何者不屬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中,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應推動設立的保障就業權
益之機構?
(A)職業訓練機構
(B)庇護工場
(C)就業服務機構
(D)創投融資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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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57), C(18), D(1650), E(0) #1160745
詳解 (共 1 筆)
| 第 35 條 | | 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為提供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之職業訓練、就
業服務及前條之庇護性就業服務,應推動設立下列機構:
一、職業訓練機構。
二、就業服務機構。
三、庇護工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