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下列何者非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對象?
(A)公立學校所聘任之教師未兼行政職者
(B)公營事業機關董事
(C)國立大學校長
(D)獨立機關之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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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 B(4), C(3), D(7), E(0) #3369007
統計: A(104), B(4), C(3), D(7), E(0) #3369007
詳解 (共 3 筆)
#7126364
下列何者非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對象?
(A) 公立學校所聘任之教師未兼行政職者❌
- 根據 司法院釋字第308號:「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 未兼行政職教師: 只要是專注於教學與研究,不兼任行政職務(如主任、組長、校長等),就不受《公務人員服務法》規範,而是適用《教師法》等相關法規。
- 兼任行政職教師: 若兼任行政職,則「針對其行政職務部分」,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B) 公營事業機關董事✔️
根據《公務人員服務法》第2條:「本法適用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代表政府出任的董事,受本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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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服務法第2條 I.本法適用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 II.前項適用對象不包括中央研究院未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 |
(C) 國立大學校長✔️
依司法院院字第二七五七號解釋文略以,公立中小學校長受有俸給者,為公務人員服務法上之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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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獨立機關之委員✔️
如中選會、NCC、公平會的委員。這些委員屬於法定機關中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通常為政務官或具法定任期的公務員),當然適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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