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下述關於修改憲法的說明,何者錯誤?
(A)採剛性憲法之國家,修憲通常不能以國會的普通多數決議為之
(B)修憲機關能否無限制修改憲法內容的討論,學理上稱為「修憲界限論」
(C)依我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我國採取修憲無界限的立場
(D)修憲應由修憲機關循正當修憲程序為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64), B(99), C(6283), D(52), E(0) #153619

詳解 (共 5 筆)

#783951
修憲有界限說:此說認為 憲法內容有憲章與憲律之區別,憲章部分不可修改,憲律則可以修改

大法官釋字499號:
惟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
28
0
#1362201
A人民複決
10
2
#782652
有人解釋此題為何?
1
3
#1064540
9 下列有關憲法學上修憲之敘述,何者錯誤? 
(A)修憲是指依原憲法規定之程序,對原憲法之內容以刪除、增補、變更等 方式加以變動之行為 
(B)司法院大法官採修憲有一定界限之「修憲界限論」 
(C)修憲可以變動主權之歸屬、制憲權等憲法基本原理或價值 
(D)廢除省長選舉,雖涉及地方自治之重大變更,仍未超出修憲界限
答案:C
難度:簡單
1
5
#1359533
有人能解說A嗎?
1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