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刑法效力之規定,我國公民於下列何種情形適用我國刑法?
(A)在泰國與友人共同施用毒品
(B)在菲律賓竊取美國觀光客的財物
(C)在柬埔寨參加犯罪組織並騙取日本人金錢
(D)具公務員身分者在越南湮滅關係國人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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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4), C(133), D(83), E(0) #3563926
統計: A(5), B(4), C(133), D(83), E(0) #3563926
詳解 (共 1 筆)
#6688474
依刑法第七條規定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 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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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A) 在泰國與友人共同施用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X(B) 在菲律賓竊取美國觀光客的財物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O(C) 在柬埔寨參加犯罪組織並騙取日本人金錢
詐欺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
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億元以下罰金。
X(D) 具公務員身分者在越南湮滅關係國人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
刑法第6條公務員國外犯罪,未包含刑法第165條湮滅刑事證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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