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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正當法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律未保障刑事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以外之卷宗及證物影本之權利,即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意旨不符
(B)訴願當事人應受合法通知而知悉訴願文書之內容,此乃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
(C)行政機關對於符合法定要件之外國人逕以行政處分暫時收容,尚不牴觸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D)法律規定核定稅捐之處分「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者,其效力及於全體」,未牴觸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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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珊珊 國二上 (2021/01/01)
 釋字第762: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前段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未賦予有辯護人之被告直接獲知卷證資訊之權利,且未賦予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以外之卷宗及證物影本之權利,妨害被告防禦權之有效行使,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意旨不符。   釋字第663: 稅捐稽徵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5F
Verna 國三下 (2023/08/01)
(C)釋字708重點一、暫時收容處分,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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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小四下 (2023/11/18)

大法官釋字第708號 (節錄)

系爭規定賦予該署合理之遣送作業期間,且於此短暫期間內得處分暫時收容該外國人,以防範其脫逃,俾能迅速將該外國人遣送出國,當屬合理、必要,亦屬國家主權之行使,並不違反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是此暫時收容之處分部分,尚無須經由法院為之。惟基於上述憲法意旨,為落實即時有效之保障功能,對上述處分仍應賦予受暫時收容之外國人有立即聲請法院審查決定之救濟機會,倘受收容人於暫時收容期間內,對於暫時收容處分表示不服,或要求由法院審查決定是否予以收容,入出國及移民署應即於二十四小時內將受收容人移送法院迅速裁定是否予以收容;且於處分或裁定收容之後,亦應即以受收容之外國人可理解之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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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正當法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律未保障..-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