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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9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章之規定,供防空避難時使用之樓層達多少平方公尺以上就僅 能兼作停車空間使用為限?
(A)50
(B)100
(C) 150
(D)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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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1F
adamyang419 高二上 (2017/08/23)
第一百四十一條防空避難設備之附建標準依下列規定:
 一、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層數在六層以上者,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
 二、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一)供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及演藝場等使用者,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
 (二)供學校使用之建築物,按其主管機關核定計畫容納使用人數每人零點七五平方公尺計算,整體規劃附建防空避難設備。並應就實際情形於基地內合理配置,且校舍或居室任一點至最近之避難設備步行距離,不得超過三百公尺。
 (三)供工廠使用之建築物,其層數在五層以上者,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或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核定之投資計畫或設廠計畫書等之設廠人數每人零點七五平方公尺計算,整體規劃附建防空避難設備。
 (四)供其他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層數在五層以上者,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
前項建築物樓層數之計算,不包括整層依獎勵增設停車空間規定設置停車空間之樓層。


2F
Adamy 小一上 (2017/11/17)
第一百四十二條建築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勘查屬實者,依下列規定附建建築物防空避難設備:
 一、建築基地如確因地質地形無法附建地下或半地下式避難設備者,得建築地面式避難設備。
 二、應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之建築物,因建築設備或結構上之原因,如昇降機機道之緩衝基坑、機械室、電氣室、機器之基礎,蓄水池、化糞池等固定設備等必須設在地面以下部份,其所佔面積准免補足;並不得超過附建避難設備面積四分之一。
 三、因重機械設備或其他特殊情形附建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確實有困難者,得建築地面式避難設備。
 四、同時申請建照之建築物,其應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得集中附建。但建築物居室任一點至避難設備進出口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三百公尺。
 五、進出口樓梯及盥洗室、機械停車設備所占面積不視為固定設備面積。
 六、供防空避難設備使用之樓層地板面積達到二百平方公尺者,以兼作停車空間為限;未達二百平方公尺者,得兼作他種用途使用,其使用限制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3F
伊莉莎白 小二上 (2019/04/15)

#142  200兼停車場;未達200兼作他種用途】

9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章之規定,供防空避難時使用之樓層達多少平方公..-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