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關於立法委員產生方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 7 屆起 113 人,任期 4 年,連選得連任
(B)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 3 人
(C)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 34 人,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三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 依得票比率選出之
(D)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 73 人,每縣市至少 1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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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1), C(60), D(2), E(0) #1841167

詳解 (共 1 筆)

#3474758

增修條文 第4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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