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關於立法委員產生方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 7 屆起 113 人,任期 4 年,連選得連任
(B)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 3 人
(C)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 34 人,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三以上政黨選舉票之 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
(D)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 73 人,每縣市至少 1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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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90), C(2118), D(119), E(0) #1463670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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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二項

.....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例選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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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三十四人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

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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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下分稱系爭憲法增修規定一、二)係採單一選區兩票制,即單一選區制與比例代表制混合之兩票制。

直轄市、縣市選出之區域立法委員依系爭憲法增修規定二前段規定,採行單一選區制選舉,每選區選出立法委員一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部分,依系爭憲法增修規定二後段規定,依政黨名單投票採比例代表制選舉,並設有百分之五之席次分配門檻,獲得政黨選舉票百分之五以上之政黨始得分配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席次。單一選區之區域選舉結果與政黨選舉票之選舉結果分開計算兩類立法委員當選人名額(其計算方式以下簡稱並立制,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出版之國民大會會議實錄第三0四頁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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