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據災害防救法,下列有關國軍協助救災任務之敘述何者錯誤?
(A)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於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得申請國軍支援
(B)發生重大災害時,國軍部隊應於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申請支援並獲核准後,始能協助進行災害 防救工作
(C)國防部得依災害防救需要,運用應召之後備軍人支援災害防救
(D)國軍主動協助救災之程序及派遣、指揮調度之辦法,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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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0), B(2524), C(324), D(433), E(0) #1608939

詳解 (共 4 筆)

#2449512
第34條 第4項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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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2451
第 34 條 鄉(鎮、市)公所無法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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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5348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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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35條
1.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直轄市、縣政府應主動派員協助,或依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之請求,指派協調人員提供支援協助。
2.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該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主動派員協助,或依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請求,指派協調人員提供支援協助。
3.前二項支援協助項目及程序,分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直轄市、縣政府定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得申請國軍支援。但發生重大災害時,國軍應主動協助災害防救。
4.國防部得依前項災害防救需要,運用應召之後備軍人支援災害防救。
5.第四項有關申請國軍支援或國軍主動協助救災之程序、預置兵力及派遣、指揮調度、協調聯絡、教育訓練、救災出勤時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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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3535
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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