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投標:2家↑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契約之責。(採購法§25)
係源自政府採購法第 93 條,規定各機關 得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 約。
9 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二家以上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