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內政部移民署為辦理居留許可之申請,得執行面談。此項職權行使之對象不包括:
(A)大陸地區人民
(B)香港居民
(C)外國人
(D)在臺工作之外國人,其中華民國國籍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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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17), C(75), D(2393), E(0) #943376
統計: A(32), B(17), C(75), D(2393), E(0) #943376
詳解 (共 2 筆)
#1299113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5 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受理下列申請案件時,得於受理申請當時或擇期與申請人
面談。必要時,得委由有關機關(構)辦理:
一、外國人在臺灣地區申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
二、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
區停留、居留或定居。
前項接受面談之申請人未滿十四歲者,應與其法定代理人同時面談。
第一項所定面談之實施方式、作業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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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731
移民法6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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