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入境者,其入境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B)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得不為遷出登記
(C)任一戶政事務所均得逕為辦理出境二年以上者之遷出登記
(D)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逕為辦理出境二年以上者之遷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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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24), C(1758), D(118), E(0) #1481874

詳解 (共 5 筆)

#1665527

戶籍法

第16條3、4項

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我國國民出境後,

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 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第26條第6款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六、在國內之遷出登記,應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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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8725

補充一F

第42條(應為遷出登記者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逕行為之)


  依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應為出境人口之遷出登記者,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逕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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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433
國人出境滿二年未入境及再入境人口通報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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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4863
名  稱:戶籍法   修正日期: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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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8954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五條+戶籍法第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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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101918
未解鎖
名  稱:戶籍法   修正日期: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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