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各機關單位預算之歲入與歲出科目,應以下列何種方式編製?
(A)歲入應按機關別、來源別科目編製之,歲出應按機關別、政事別、計畫或業務別與用途別科目編製之
(B)歲入應按來源別科目編製之,歲出應按機關別、計畫或業務別與用途別科目編製之
(C)歲入應按來源別科目編製之,歲出應按政事別、計畫或業務別與用途別科目編製之
(D)歲入應按機關別、來源別科目編製之,歲出應按政事別、計畫或業務別與用途別科目編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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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189), C(695), D(25), E(0) #1728458
統計: A(33), B(189), C(695), D(25), E(0) #1728458
詳解 (共 2 筆)
#4480984
預算法97條
預算科目名稱應顯示其事項之性質。歲入來源別科目之名稱及其分類,依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
歲出政事別、計畫或業務別與用途別科目之名稱及其分類,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
編製時為計畫或業務別,審議時才是機關別
以下為整理
預算法49條
預算案之審議,應注重歲出規模、預算餘絀、計畫績效、優先順序,
其中歲入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收入為主,審議時應就來源別決定之;
歲出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支出為主,審議時應就機關別、政事別及基金別決定之。
預算法37條
各機關單位預算,歲入應按來源別科目編製之,歲出應按政事別、計畫或業務別與用途別科目編製之,
各項計畫,除工作量無法計算者外,應分別選定工作衡量單位,計算公務成本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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