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係國家賠償制度之一環,下列關於國家賠償之說明,何者錯誤?
(A)國家賠償法第 2 條針對公務員作為之國家賠償責任採過失責任
(B)國家賠償法第 3 條對公共設施之國家賠償責任所採係無過失責任
(C)登記機關對登記損害賠償負一般過失責任
(D)登記損害賠償之請求,被害人只須舉證登記事項客觀存在錯誤、遺漏或虛偽即可,無須舉證公務員之故意或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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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33), C(330), D(111), E(0) #710315
統計: A(46), B(33), C(330), D(111), E(0) #710315
詳解 (共 7 筆)
#1161913
(A)和(B)於月旦法學雜誌第211期68頁註77裡有提到
(C)土地登記損害賠償採無過失責任主義
所以應該不是負一般過失責任,而是負無過失責任吧~我查到的部分都是這樣寫的,但是我也不確定,如果有錯的話歡迎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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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8104
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之請求,只要【登記事項客觀存在錯誤、遺漏或虛偽,且不可歸責於受害人,登記機關即負損害賠償責任!而不以【公務員故意或過失為要件】,所以選項C應採無過失責任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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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2305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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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6988
土地法68.70.;國家賠償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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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3824
求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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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801
w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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