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大學生A 因行為不檢遭校方退學時,A 擔心退學處分一旦執行,將入伍服役,此時A 得提出何種權利暫時保護措施?
(A)停止原處分之執行
(B)假處分
(C)假扣押
(D)暫時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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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06), B(788), C(18), D(340), E(0) #285803

詳解 (共 10 筆)

#228052
退學是VA,應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而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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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798
8F的比較題蠻漂亮的。

本題D:行處作成對相對人產生急迫&難以回復重大損害(如報考公考被認為資格不服而否准),且考試日期將至,相對人想作成授益處分(要審核機關核准)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此假處分是應付急迫情事,而作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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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題意,a大學生將入伍服役 >>急迫情事且被校方退學

符合D之急迫情事,但假處分就不符合。因為a大生並沒有想要作成授益處分之情事。他想要的是[撤銷]該行處。

所以他要打的是:先停止執行 >>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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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9561
簡言之,不得用假處分取代 行政處分(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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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775

VA=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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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124
行政訴訟法

第 116 條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 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 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 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 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行政法院為前二項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如原處分或決定機關 已依職權或依聲請停止執行者,應為駁回聲請之裁定。 停止執行之裁定,得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效力、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或程序 之續行之全部或部份。

第 299 條
得依第一百十六條請求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者,不得聲請為前條之假 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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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955
下列有關行政訴訟假處分之敘述,何者正確? 
(A)假處分又分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與「停止執行」二個下位類型 
(B)「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與「停止執行」二者當事人得任意選擇 
(C)甲欲報考某項公職被拒,甲於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得向管轄高等行政法院聲請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使其暫時取得參加考試之資格 
(D)行政訴訟法第298 條第1 項之保全處分得用來保全公法上金錢債權之實現
答案:C
萬家香大大尼說假處分是針對無行政處分時
我想問那位甚麼這題C為甚麼不是停止執行?
他不是已經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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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5314
你參加公職考試被拒,你還是沒拿到考試資格這個行政處分,這時後為了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沒看到試),當然是要提課予義務訴訟並且一併向行政法院申請暫時處分,獲得考試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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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534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http://article.denniswave.com/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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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466
王院長那是打民事訴訟的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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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996
退學是VA,應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而非假處分,新通過的行政訴訟法第299條已更明白化規定針對可依116條聲請停止執行的VA,不得聲請假處分

何謂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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