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已知新北市烏來區為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自治團體。原設籍新北市烏來區福山里的某甲,於某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前兩個月將戶籍遷入烏來區烏來里。下列何種情況合乎我國相關法制?
(A)甲須返回原戶籍地投開票所方得參與投票
(B)若甲已登記為區長候選人,仍具候選資格
(C)若甲於投票日前 1 日受輔助宣告將喪失投票權
(D)若投票日於甲受褫奪公權期間,將喪失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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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6), B(664), C(89), D(171), E(0) #3461953

詳解 (共 5 筆)

#6493740
  1.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包含里長,參選人必須在選舉區內「繼續居住滿4個月以上」才能具有選舉權。-某甲本就設籍烏來區,故不違背參與區長選舉之條件(B)
  2.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兩法中有關受監護宣告者無選舉權之規定已經刪除
受監護宣告者領得選舉票後應自行圈投,但不能自行圈投而能表示意思者,得請求由家屬或陪同之人1人,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
兩者相較之下,受輔助宣告者之判斷能力稍屬輕微,且僅有部分行為須由輔助人代替或協助,亦當然有投票權。-(C)
   3. 《刑法》第36條II: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擔任公務員的資格、登記為公職候選人的資格,並未剝奪投票的權利,包括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的權利。-(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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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5531
因為是同一行政區內搬遷,所以不影響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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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4282

行政區搬遷與候選資格

法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重點:候選人資格以「選舉區」為基準

解析:甲由福山里遷至烏來里,仍在同一「烏來區」範圍內 不影響候選資格。

 

投票權居住期間

規定:選舉人須在選舉區內「繼續居住滿四個月以上」才有投票權。

誤區澄清:只要戶籍仍在烏來區,不需回原里投票

結論:選項 (A) 錯。

 

輔助宣告與投票權

新制:受輔助宣告者仍保有投票權

結論:選項 (C) 錯。

 

褫奪公權的影響

刑法:褫奪公權者喪失「公務員資格」與「候選人資格」。

:並未剝奪投票權

結論:選項 (D) 錯。

 

選項

法制依據

結論

(A) 回原戶籍地投票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居住區判定

X

(B) 候選資格仍具

同一選舉區內搬遷不影響資格

O

(C) 輔助宣告喪失投票權

已刪除限制

X

(D) 褫奪公權喪失投票權

僅喪失候選/公務員資格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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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5514
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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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7938
(A) 甲須返回原戶籍地投開票所方得參與投票 ❌ 錯誤 甲在投票日前兩個月遷入烏來里,已滿足該選舉區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的投票資格。依規定,選舉人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無須返回原戶籍地。
(B) 若甲已登記為區長候選人,仍具候選資格 ✅ 正確 原住民區長候選人須年滿26歲,並在該選舉區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甲已設籍滿4個月,符合居住期間要件。候選人資格與「在該選舉區內設籍之累計時間長短」無關,只要投票日前一日戶籍在該選舉區且滿4個月即符合。
(C) 若甲於投票日前1日受輔助宣告將喪失投票權 ❌ 錯誤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4條,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才喪失選舉權;受輔助宣告者仍有選舉權,可以投票。
(D) 若投票日於甲受褫奪公權期間,將喪失投票權 ❌ 錯誤 受褫奪公權宣告者,依法喪失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包括投票權。此選項在邏輯上正確,但與本題甲之具體情形無直接關聯。題幹並未敘述甲有受褫奪公權宣告之事實,且本題為單選題,(B)選項更直接對應甲「已登記為候選人」之資格判斷。

? 總結

本題中,甲遷入烏來里已滿4個月,符合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的投票資格,也符合登記為原住民區長候選人的居住期間要件。因此,若甲已登記為候選人,其候選資格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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