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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關係條例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9 強制澳門居民出境前,其有下列何種情事者,須於其原因消失後始得強制出境?
(A)懷胎 2 個月
(B)懷胎 3 個月
(C)懷胎 4 個月
(D)懷胎 5 個月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chieh58 高二下 (2017/07/25)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第八條執行前條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強制出境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暫緩強制出境,於其原因消失後,由移民署執行強制出境:一、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二、罹患疾病而強制其出境有生命危險之虞。三、罹患法定傳染病尚未治癒,因執行而顯有傳染他人之虞。四、未滿十八歲、衰老或身心障礙,如無法獨自出境,亦無人協助出境。五、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境。六、其他在.....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4F
^^Q.. 研一上 (2016/06/16)

原法已修改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11 日

第 22 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於強制出境前死亡者,由指定之機構依規定取具死亡證明

書等文件後,連同遺體或骨灰交由同機(船)或其他人員於強制出境時攜

返。

6F
syuan 大三下 (2021/08/09)
補充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者,其停留期
間為三個月;必要時得延期一次,並自入國之翌日起,併計六個月為限。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提出證明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酌予再延長其停留期
間及次數:
、懷胎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
二、罹患疾病住院或懷胎,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
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
等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
四、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
五、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
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二個月;第三款
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自事由發生之日起不得逾二個月;第四款規定之延
長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個月;第五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依事實需要核
給。
前二項停留期間屆滿,除依規定許可居留或定居者外,應即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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