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我國刑法規定之告訴乃論之罪,主要係由何人決定是否提出告訴?
(A)警察
(B)被害人
(C)檢察官
(D)公設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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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2269), C(490), D(14), E(0) #3182917
統計: A(17), B(2269), C(490), D(14), E(0) #3182917
詳解 (共 7 筆)
#5992431
我國刑法規定之告訴乃論之罪,主要係由何人決定是否提出告訴?
(A) 警察
(B) 被害人-->提告訴
(C) 檢察官
(D) 公設辯護人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remedy-procedure/479
| 【公設辯護人】 為維護所有國民不論貧富貴賤平等接受公平審判的基本人權,刑事被告若因無資力或其他原因未選聘律師為辯護人時,國家須為其提供辯護服務,我國因此有「公設辯護人」之設置,職位設在法院編制內,為領受國家薪俸的公務員。現行「公設辯護人」制度有:不受司法當局重視、人員嚴重不足、功能不彰、辯護常流於形式、不及於偵查程序等問題,故全國司改會議決議廢除現制,改採如國選辯護人等其他制度,來保障人民的刑事程序基本權利。 【那些人應接受公設辯護】 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1條規定,在以下情況而被告在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法院應為其指定公設辯護人:(1)涉嫌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案件,(2)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3)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4)其他審判案件認為有必要者。上述案件,如果被告所選任的辯護人在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時,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法院為被告指定辯護人後,被告有另行選任律師為辯護人時,法院得將指定的辯護人撤銷。 https://digital.jrf.org.tw/articles/519 |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remedy-procedure/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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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8938
題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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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概念: 題目考查的是對「告訴乃論之罪」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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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乃論之罪的定義: 指犯罪行為成立後,需要由被害人(或有告訴權之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進行偵查與起訴的犯罪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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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標: 找出選項中具有決定告訴乃論之罪是否提告權力的人。
選項分析:
(A) 警察
* 分析: 警察的職責是偵查犯罪,但無權決定是否提起告訴。他們會在接到報案後進行調查,並將案件移送檢察官。
* 符合性: 不符合。
(B) 被害人
* 分析: 在告訴乃論之罪中,是否提起告訴的權利主要在於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可以選擇提起告訴,也可以選擇放棄告訴。
* 符合性: 符合。
(C) 檢察官
* 分析: 檢察官負責偵查、起訴犯罪。對於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在沒有被害人提起告訴的情況下,不能主動偵查起訴。
* 符合性: 不符合。檢察官是被動接收告訴。
(D) 公設辯護人
* 分析: 公設辯護人是為被告提供法律辯護的律師,無權決定被害人是否提起告訴。
* 符合性: 不符合。
結論:
選項 (B) 被害人 具有決定是否提出告訴乃論之罪的權力。
答案:(B)
歸納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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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乃論之罪: 需要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進行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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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權: 告訴乃論之罪是否提出告訴的決定權主要在於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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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選項: 警察、檢察官、公設辯護人都不具備決定告訴乃論之罪是否提告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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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7216
檢察官是"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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