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有關總統、副總統選舉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時,各組應繳納保證金新臺幣1,500萬元
(B)得票數不足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六者,保證金不予發還
(C)經登記為總統候選人者,不得撤回其總統候選人登記
(D)經政黨推薦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其推薦之政黨,不得撤回其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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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5), B(1050), C(357), D(210), E(0) #138780
統計: A(225), B(1050), C(357), D(210), E(0) #138780
詳解 (共 5 筆)
#111438
| 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時,各組應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前項保證金,應於公告當選人名單後十日內發還。但得票數不足選舉人總 數百分之五者,不予發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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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465
保證金:百分之五
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其連署人數門檻,須達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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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5046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
第 30 條
經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不得撤回其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登記。
經政黨推薦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其推薦之政黨,不得撤回其推薦。
第 31 條
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時,各組應繳納保證金新臺幣1500萬元。
前項保證金,應於公告當選人名單後 10 日內發還。但得票數不足選舉人總數5% 者,不予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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