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物權行為之無因性,發生於下列何種場合?
(A)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均有效成立之場合
(B)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均未有效成立之場合
(C)債權行為有效成立,但物權行為未有效成立之場合
(D)債權行為未有效成立,但物權行為有效成立之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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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30), C(212), D(738), E(0) #435700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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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行為之成立,不因債權行為無效而失效,即無因性。
受監護宣告之甲(無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無效)有一房,與乙於1月1日成立買賣契約,嗣監護宣告於2月1日被撤銷,甲乙並於2月5日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
縱買賣契約無效,但物權行為(登記)仍有效,不因債權行為無效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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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3944

按物權行為有獨立性及無因性,不因無為其原因之債權行為,或為其原因之債權行為係無效或得撤銷而失效(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961號判例參照)。次按本於債權契約而成立物權移轉契約後,如債權契約有解除之原因,固得將該債權契約解除;惟債權契約解除時,因物權行為具有獨立性及無因性,物權契約並不因而失其效力,故依民法第259條第1款之規定,受物權移轉之一方,僅負有將該物權移轉於他方,以回復原狀之義務,他方不得訴請塗銷原已辦理之物權登記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183號判決參照)。此乃因我國採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分離,因而產生物權變動或取得物權,皆應依據發生物權變動或取得物權之物權行為本身所定之要件是否已被踐行或充足作為判斷,而非依據原因關係即債權行為作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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