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甲出售A汽車給乙,並按期交付,乙卻逾期遲不給付價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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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110關稅會計四等 高三下 (2020/05/04)
甲出售A汽車給乙,並按期交付,乙卻逾期遲不給付價金。甲得定相當期限催告乙給付價金,如乙逾期未給付,甲得解除契約。此得參照民法第254條之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給付遲延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解除之契約僅為債權契約,因動產物權之讓與,非經交付不生效力(第761條),甲交付A汽車予乙,動產物權已由甲讓與乙,乙取得該車所有權。 契約解除之回復原狀與不當得利之關係,我國通說及實務見解採排除不當得利之適用,因第259條之契約解除時雙方當事人之回復義務為第179條不當得利之特別規定。故甲得對乙主張第259條之回復請求權,其所受領之給付物A車,應返還予甲。 乙若將A汽車讓與...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