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甲在百貨公司,見乙皮包拉鍊未拉,下手竊得皮夾,丙在旁目擊,尾隨甲 到停車場後問責,甲拿出手槍要丙不要多管閒事,之後離去,問甲行為的 論處,何者正確?
(A)甲著手竊盜,但到停車場犯意變更,應論以強盜罪
(B)甲對乙成立竊盜罪,丙並非被害人,對丙僅成立恐嚇罪
(C)甲著手竊盜,當場施以強暴脅迫,應論以準強盜罪
(D)甲對乙成立竊盜罪,對丙不另成立犯罪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6), B(232), C(190), D(28), E(0) #3865362
統計: A(16), B(232), C(190), D(28), E(0) #3865362
詳解 (共 3 筆)
#7379579
-
(C) 正確: 依據 刑法第 329 條:「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在本案中:
-
甲先實施了「竊盜」行為(竊取乙之皮夾)。
-
甲在停車場被丙攔截問責,甲為了「脫免逮捕」或「防護贓物」,對丙施以「脅迫」(拿出手槍)。
-
此時序屬於「當場」(竊盜完成後,緊接在現場或密接的時間地點內),符合準強盜罪的構成要件。因此,甲的行為應論以準強盜罪。
-
-
(A) 錯誤: 甲並非犯意變更而單獨構成「普通強盜罪」,而是因為竊盜後為了脫免逮捕而施以強暴脅迫,在法律效果上視為強盜,稱為「準強盜」。
-
(B) 與 (D) 錯誤: 準強盜罪的保護法益不僅限於財產,亦包含個人的人身安全與自由。即便丙不是皮夾的被害人,甲為了脫免逮捕而對丙實施強迫行為,即已構成準強盜罪之要件;且若該脅迫行為手段嚴重(如持槍),亦可能同時觸犯恐嚇危安罪或強盜罪,但在罪數論處上,準強盜罪已包含其脅迫手段,無須再針對對丙的行為另論恐嚇罪,因為準強盜罪是將這些行為評價為一個強盜的整體。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