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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9 甲欠乙五萬元,乙欠甲三萬元,甲對乙請求清償債務時,乙可為何主張?
(A)混合
(B)混同
(C)抵銷
(D)提存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Dada Shiu 高一下 (2012/12/14)
混合-指二個以上之物的混合,而混合後已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者。ex:把鹽巴加到水中溶解混同-指債權與債務同時歸於一人時,債之關係消滅之事實。ex:甲欠乙10萬,後來乙死亡,甲為乙的唯一繼承人,繼承了乙的債權,此時甲同時為債權人又是債務人,故債.....看完整詳解
7F
ja80049 高一上 (2016/06/11)
抵消
8F
小佑子-繼續準備司特四等 高二上 (2017/08/30)

民法334條(抵銷之要件)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 

前項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9F
丸子 大四下 (2022/07/08)


混同Vereignung混同

混同是指一個人變得同時是權利人又是義務人[1],或擁有兩種不需要同時存在的權利[2]、義務,這時候他的權利或義務原則上就會消滅。


同時變成權利人和義務人,例如A向爸爸借30萬元,是借據的債務人,但爸爸過世後唯一繼承人的A繼承了這筆借據的債權,那A就同時是30萬借款的債務人及債權人,這筆借貸關係的權利義務都會消滅。

擁有兩種不需要同時存在的權利,例如A在B地上設定了地上權,是地上權人,但A後來又把B地買下來,直接變成所有權人,那A對B地的地上權就會消滅。

9 甲欠乙五萬元,乙欠甲三萬元,甲對乙請求清償債務時,乙可為何主張? (A)混..-阿摩線上測驗